摘要
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探讨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首先让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
被告人大学生王某因不满其好友江某对自己的疏远,蓄意报复,准备用化学实验室的有毒化学试剂硫酸亚铊"使其痛苦、难受".为此,他到图书馆查阅了<毒理学>、<化学物资毒性大全>和<急性中毒急救>等书,了解了铊盐中毒的症状,同时得知铊盐的致死量8-14mg/kg.在偷到硫酸亚铊后,即于某日在江某的水杯中投了200mg硫酸亚铊,同时为验证硫酸亚铊的毒性,他把与其有过矛盾的本宿舍的陆某作为试验对象,"看他死得了死不了,死不了症状又如何".两日后王某一次性在陆某的奶粉中投入500mg的硫酸亚铊(事前王某估算陆某的体重为60kg,事后有关专家依据陆某血液中的含铊量估算,江某的投毒量大大超过了陆某的铊盐致死量).半月后,王某观察到陆某中毒症状已十分明显和严重,又于心不忍,将陆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医院里,王某承认是自己下的毒,并协助医院进行治疗,使陆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经抢救后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陆某身体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5年第1期29-32,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