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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被引量:5

Time Limitation Systems on Putting to Proof of China's Civil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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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国际潮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实现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它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对一审举证时限的终点、关于举证期限的长短、对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与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关系、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否另定举证期限等有待明确的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
作者 王桂芳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2]刘汉富.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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