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国际潮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实现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它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对一审举证时限的终点、关于举证期限的长短、对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与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关系、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否另定举证期限等有待明确的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