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在原设计中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但是囿于国情,我国《票据法》把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其功能也仅为单纯的支付工具。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票据的历史较为悠久,其1929年的《票据法》历经五次修改一直延用至今,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本票制度。本文旨在介绍台湾地区本票制度的特点,通过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两法域本票制度异同的比较,以期对我国本票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
出处
《金融会计》
2005年第1期43-46,共4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