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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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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了解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因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卸除作证义务,不予作证的权利。我国目前对拒绝作证权主体的设定的范围应包括亲属型、公务型和职务型;对拒绝作证权主体行使其权利必须作一定的限制。
作者 陈雪平
出处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Teachers College Qingdao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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