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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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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
作者 范跃如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7

  • 1刘京旭.督促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与防止[J].法学,1992(4):44-45. 被引量:7
  • 2宋耀红.试论在民诉法中设立督促程序的必要性[J].政治与法律,1989(3):41-43. 被引量:2
  • 3张子学.《有关支付令异议的几个问题》[J].法学与实践,1991,.
  • 4郭海渠,许艺杰.《督促程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探讨》.《人民法院报》1998年2月18日第三版
  • 5桂东,李阳,振华.《督促程序不能采取财产保全-兼于郭海渠、许艺杰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报》1998年5月14日第三版
  • 6吴明童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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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19

同被引文献72

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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