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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地方人民法院委托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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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自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地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直接对船舶采取执行措施的纷争不复存在。
作者 陈斌 黄青男
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李唯军、李道峰.“船舶拍卖中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若干问题浅析”.金正佳主编.《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同被引文献71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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