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 从宏观层面, 提练出了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①利益冲突规制的共同思路, 目前主要是基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的层面, 但在这个过程中, 各国基金的主管机关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表现在基金的利益冲突规制的健全与否是主管机关衡量是否批准新设基金及对其以后的业务进行监管严厉与否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除此之外, 在对基金利益冲突采行弹性管制方式的国家, 还增加了基金主管机关或独立第三方的个案审查、批准。本文进而分析了部分成员国立法的最新动态, 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状况, 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和建议, 指出我国过于刚性的禁止利益冲突的立场现阶段有其合理性, 进而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否代表公众投资者利益及其法理依据何在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现点。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76-79,共4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