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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分配对象问题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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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分配对象不应包括V的内容,不能概括为国民收入,而只能是社会剩余产品,既社会产品中m部分.在实际税收分配过程中,税收对m部分的分配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m直接课征,二是对m的间接课征,三是对m积累形式的课征.
出处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10-13,共4页 Taxation and Economy
关键词 税收 分配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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