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列》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条又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两种方法.”由于条例规定的缴纳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一系列相应的制约机制,真正纳税者廖廖无几,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支付单位能代扣代缴者也为数不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近乎一纸空文,很少有人去认真执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会计核算来进行监督和制约.本文就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
出处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37-39,共3页
Taxation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