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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起追尾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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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0月,某县归德镇农民张某无证驾驶拖拉机在公路上按正常路线行驶,被后面顺行的一辆汽车追尾,造成汽车司机重伤,两车都遭损坏。当地车管部门勘查后,认为事故系汽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在处理事故时,由于张某无证驾车,汽车方证照齐全,遂认定拖拉机驾驶者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此,有人认为按照因果关系原则,应认定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笔者持第三种意见:汽车方应负70%责任,拖拉机方负30%责任。其理由如下。
作者 李明诚
出处 《农机安全监理》 2001年第11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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