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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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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出处 《临床输血与检验》 CAS 1999年第2期4-6,共3页 Journal of Clinical Transfusion and Laborato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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