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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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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8月,某市文化局与日本熊本县菊池郡泗水町签订了派员去泗水町指导祭孔乐舞的合同,按合同规定,有关费用凭单据在泗水町报销。10月间,文化局人秘科长杨某伙同会计吴某借整理单据到泗水町报销费用之机,以文化局赴日代表团的名义,编造假租车单据一张,金额5570元,由杨某填写后,吴某加盖“某市文化局劳动服务处财务专章”;另由吴某填写杨某差旅费单据一张,金额1163.60元。其中“途中伙食补助”一项,按每天50元填写,比国家规定标准每天多填报42元。
作者 王庆民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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