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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令与起诉便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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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5月2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向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黎明(化名)下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文书——“社会服务令”,指令黎明到光达居委会(化名)进行无薪社会服务,服务期限为两个月。“社会服务令”下达后,黎明被安排在远离居住地的长安区光达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进行无薪社会服务。
出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2年第3期56-6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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