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刑事证据“主体不能证”的思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事证据“主体不能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不合法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汪据使用,也就是不合法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没有证据能力,也就没有证明效力。“主体不能证”包括取证主体不能证和作证主体不能证两个方面。它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与内容不能证、形式不能证、违法不能证一样并列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予排除的证据。
作者 夏有柱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第3期13-15,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