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司法界根据一位美国学者的界定: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其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在西方国家司法即指法院).其二是诉讼的运行管理,"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审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立法院运行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混乱和均衡."①我国司法管理的内容范围较此广泛的多,几乎涵盖整个司法系统所有活动的方方面面.这从根本上讲与整个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和社会对法治信仰程度有关,不完全具有同比性,但司法活动本身是具有其自在的内部规律性,因而司法管理只有遵循其规律,才有可能达到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
出处
《犯罪研究》
2002年第6期12-15,共4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