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最近笔者看到两则案例.
案例一:<检察日报>2000年3月6日,刊登了一则题为<制造假案骗人财物--新疆一律师被判刑八年>的报道.基本案情是: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雄伟,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制造假案骗取他人财物42.5万元.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未遂)判处王雄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出处
《犯罪研究》
2002年第6期63-66,共4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