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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个人”要素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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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个人做了界定以外,还提出了“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个人利益”等范畴。在具体适用中如何理解这些的“个人”要素,有着不同认识。
作者 隋光伟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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