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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赔偿委员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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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在刑事赔偿中,当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时,赔偿请求人除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或向其上级机关申诉外,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实践中由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率很小,享有复议权的上级机关为了维护机关的整体形象,很少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作为救济赔偿请求人最后途径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侦量、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般也不会轻易改变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作者 林叶德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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