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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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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李某、刘某、洪某,于1993年4月11日至4月13日凌晨,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镇、口岸镇等地,采用翻墙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650元,放像机2台、金戒指1枚、自行车2辆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1993年4月14日对该案立案,1995年1月李某、洪某、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年、二年,王某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01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11月25日被逮捕。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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