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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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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村1994年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同年,村两委决定以该款为主,村民投入部分资金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基金会主任由村主任黄某某兼任。黄某某分别于1994年8月和1995年7月通过自批自借,将基金会的12万元借给自己所办的陶瓷厂用作流动资金除1994年12月收回8000元利息款外,其余本息至今未还。
作者 黄嵩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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