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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赃款中“公务开销”部分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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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作者 耿彦长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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