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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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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不仅能够充分反映程序公正,而且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质证权,有利于查清证据的真伪和排除违法证据,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是直接言辞原则,在英美法系,它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辨认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者 曹继栋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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