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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四多法”发现漏罪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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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审查时多看一眼。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不仅严格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还审查其他证据中有无涉及新的犯罪事实。如在办理冯天富等七人盗窃案件中,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以前所办案件中的漏犯,且系多次盗窃,应当还有余罪。经过深挖细查,结果从一起小盗窃案件中又追诉了16起盗窃犯罪事实、一起抢劫犯罪事实和漏犯2人。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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