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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应规定复核、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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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未顾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未提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样规定还见于刑诉法第15条。但是,依照刑诉法第143、144、145、146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均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依照刑诉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唯独对撤销案件。
作者 肖希海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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