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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审判监督中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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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诉人余XX,女,系被害人宫XX之妻,江西省南昌县人,住该县昌东镇宫家。1999年9月11日傍晚,余XX之夫宫XX因家庭纠纷与胞弟宫×发生殴斗致重伤甲级,宫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近四万元。该判决生效四个月后,被害人宫X×因外伤引起迟发性脑出血死亡(有司法鉴定)。申诉人余XX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错误,量刑畸轻,请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作者 樊明月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73-7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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