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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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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07-112,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 1赵秉志等.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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