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组织、管理、协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性和扩张性。设置行政权的本意,是为执行代议机关(在我国指权力机关)的决定。但行政权在行使中却往往具有扩张的本能,特别是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行政权介入的范围也越来越广。(2)先定性和随意性。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法律通常承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约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权又经常具有随意性。它对于同类事件的处理未必能遵循先例原则。因为人所具有的主观偏见从来就没有失去对人的行为的影响。(3)服务性与破坏性。行政权的存在,追根求源,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管理仅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所以有“服务行政”的说法。然而,纵观历史长河,人们不难发现,对人民造成最大侵害的恰恰是行政权。(4)合法性与腐蚀性。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2-4,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