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统治者也要运用一些社会规范来治理国家,但到底是用法律还是用道德却有过激烈的争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儒家和法家关于重视法律还是重视道德的争论,但到了汉代以后儒家的思想便占据了主导地位,道德成了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即所谓的“德主刑辅”,法律处于辅助地位,道德成为立法及适用法律的灵魂。但道德与法律从其本身来讲并无主次之分,关键是看哪一个更能迎合统治者的口味。在”人治”社会,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从形式上看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君主往往把自己美化成品行高尚、从不犯错误的完人形象。君主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任何的制约和监督。对十君主权力之外的权力主要以由上往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进行,这就决定了上面的权力必须是公正廉洁的,否则就达不到制约监督下级权力的目的。这就要求上级尤其是君主必须是一个品行高尚的贤人或圣人,道德这时就显示出它的特点和优点。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5-8,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