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规避是反倾销法律针对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采取某种措施规避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做出的规定。最早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做出反规避立法的是欧盟、美国。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背景,都是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韩国对欧美出口产品构成倾销,被欧美发起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后,日、韩则通过向欧美出口被征收反顺销税的制成品的零部件,由日、韩在欧美的子公司或设立的新公司组装或加工成制成品,在欧美销售。因为零部件不属于制成品的相似产品,也不属于同一海关税号,无法限制这类零部件的进口。欧美认为日、韩出口商的这一行为是有意逃避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不能缓解欧美产业所遭受的损害,于是,欧美相继做出了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的立法。欧美的反规避措施的立法比较详细具体,而我国目前的反倾销法律尚未有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来分析欧美的相关立法,并总结对我国立法的借鉴之处。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64-66,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