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沿着从古到今的时间顺序,对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的演进发展过程作一番比较性回顾。笔者深切地感觉到有一种力量在坚持地推动这一部门法及其各种学说的进展。这种力量不是我们经常所指的物质性力量——物质经济基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力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两对矛盾运动,构成人类社会运动的中心内容。因此,法律——当然包括国际私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只能从生产力与经济基础中寻求根因。然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特殊领域,并非完全由生产力或经济基础决定。有其合理的自在的根据以区别于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其他上层建筑。关于这一点,法学理论的一些学派站在法律的基点上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较为充分阐释。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79-81,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