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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航”空难谈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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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5月25日,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华航空公司”C1611航班,在由台湾飞往香港的途中在澎湖海域不幸失事,造成台湾同胞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台湾“华航”班机失事原因确定是在“高空解体”。资料显示,该机在正常飞行途中,突然于三万英尺以上高空瞬间裂为四块。事件发生后,台湾“华航”副总经理张良士称“华航”已于26日成立了理赔小组,待家属自澎湖返台后,择期进行协商。“华航”先期给每位罹难者10万元新台币慰问金。张良士表示,失事原因不会影响理赔金额。“华航”将以4年前的大园空难的理赔金额为基础进行赔偿(大园空难赔偿金为每人新台币1000万元,约合30万美元),也就是每位受害人获得不少于30万美元的赔偿金。
作者 樊静 张钦润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99-101,66,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广告喊不出名牌企业如何打造名牌》[N].《人民日报》,2002年9月6日.
  • 2....http: //www. news. sohu. com/,,(2002年5月30日)..
  • 3杨立新著.《民商法判例研究》第9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卷,第61页.
  •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社,1997年版.第47页.
  • 6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 7杨立新著.《民商法判例研究》第9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70页.

共引文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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