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后,人们在反垄断的一系列问题上展开了研究和讨论。一开始,针对我国的国情,一直把反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理所当然地归结为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且很多人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心应放在反行政垄断上。而我国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了反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开始有人对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如“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私人的经济垄断,不能调整行政垄断或国家垄断”。“由于竞争行为和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范畴,因此,为保证法律的实施,竞争行为与行政垄断行为不应该由竞争法同时调整,反垄断法也不应该调整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9-12,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