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跟单信用证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调整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1993年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承兑并付款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信用证的使用程序是:进出口双方首先在出口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方根据买卖合同中的内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一致,如有差异,通知申请人修改合同或信用证,受益人将单据提交给指定的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以上银行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或承兑汇票或议付,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即向以上银行偿付,之后开证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进口方付款后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45-47,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