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一种渎职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418条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以该罪论处的犯罪分子并不多见,对于该罪进行的研究也很少。那么,是对本罪的立法比较超前,虚设以待吗?当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行为屡见不鲜,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笔者认为,导致以此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不多的主要原因是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足。诚然,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影响面广、容易引起人们公愤的犯罪相比,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在很多人眼中,根本就不是问题。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能耐,是能力与地位的象征,对这样的人是又羡慕、又敬佩,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98-102,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