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环境问题,说到底就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了环境能力或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而出现的后果。怎样解决环境问题这个难题的本质是如何处理有限的环境能力与事实上已经超出或在局部已经超出环境能力的人类需求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3条所指出的“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险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等,都是由人类需求与环境能力之间的矛盾的造成的。《内罗毕宣言》所提及的对“人类的环境”所受到的“严重威胁”(第2条)不是来自于其他力量,而是来自人类自身的活动,来自人类日趋扩大的需求。可以这样说,所谓环境问题,从全球范围来看,就是由于自然不堪重负而产生的问题,或者说就是自然穷竭的危机。这就是环境问题的本质。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149-151,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