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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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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作者 侯国云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50-54,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研究》,载二十一世纪第一次(共计第七次)中日刑事法研讨会资料《中国日本报告者论文》,第38页.
  • 2张波.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5):30-34. 被引量:28
  • 3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1998(11):17-20. 被引量:35
  •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 5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研究》.
  • 6《刑法因果关系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285页.
  • 7[苏]罗森塔尔.《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第89页.

二级参考文献1

  • 1刘明祥等撰稿,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共引文献57

同被引文献104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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