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到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