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整个侦查活动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刑事侦察部门进行一系列的专门调查活动.收集一定的证据,揭露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当证据的收集达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将其逮捕,案件就进入第二十阶段,由顶审部门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对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枝查.进一步收巢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4-7,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