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迅速,但公证质量普通下降的现象令人担忧。公证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对公证错证赔偿进行立法。建议建立公证错证赔偿的法律制度。公证赔偿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国家赔偿,也不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和保证行为的赔偿制度,而是中介赔偿。公证错证赔偿的形式可以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上缴国库、罚款、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公证业务、撤销公证员资格等。公证的经济赔偿不应是全额赔偿,参照其他中介法律规定,赔偿公证费用的1~5倍。支付公证赔偿款采用设立公证赔偿基金的方法。
出处
《南昌高专学报》
1997年第2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Nanchang Junior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