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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应该怎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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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靠。冰溪镇下徐村委会于1994年春,把村民经营的承包地转让给浙江温岭人办机砖厂。到目前为止,毁坏的农用田,整个村已将达百来亩,土地复垦费县土管局未收取,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又不得到,而由村委会具体负责。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土地复垦费应该怎样收取?有什么规定?请罗老师在百忙中给予答复。
作者 盛长生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理论版)》 2000年第7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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