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