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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勿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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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某曾受雇于苏州某建筑装饰公司。2003年2月14日,他左手拇指在施工时被电锯锯断,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付给刘某医疗费、经济补偿费共9000多元。但在谈到工伤待遇时,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闻讯又给了他2500元。刘某得到安抚后遂主动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作者 曹禺天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05年第2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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