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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5条的修改、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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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我国在当前国际税收关系中收入来源国地位不断强化的趋势,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国际税收政策。因此,我国应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5条有关“常设机构”的内容进行修订、解释和适用工作,以扩大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
作者 朱炎生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41-44,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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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译).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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