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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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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们在计量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该企业曾经在办理经营资格手续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过办理许可证事宜,但企业没有办证就生产、销售,属于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资产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大家对案件的事实、理由、违法规定等均无异议,但对当事人处罚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请问:如何具体确认违法所得。
作者 毕玉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5年第1期A013-A0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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