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我们认为,该条的立法精神和技术构造都是好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方面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直接赔偿义务、赔付责任、格式条款和免赔条款、当事人拒不购买此等保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0-14,共5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