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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品条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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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企业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29日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拄术监督局第1号令)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出处 《巴蜀质量跟踪》 2002年第6期33-33,共1页 Bashu Quality Following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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