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啶虫脒农药专利宣告无效案例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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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0月4日,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日本曹达株式会社“杀虫剂组合物及其应用”(即啶虫脒组合物)专利。曹达株式会社委托中国国际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内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信,随后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内两家生产企业“侵权”,要求支付巨额赔款,一纸诉状一下子把国内几十家相关企业推到了面临停产、赔款、承担巨大经济损失的境地。江苏省农药协会在得知此事后带领企业奋起应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利。
作者 潘小凤
出处 《新农药》 2004年第6期23-25,共3页 New Pestic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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