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尤其民国前期,传统法制开始近代转型。在司法领域,参酌欧日审判体系,设置律师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共和民国新式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现代法制意识的觉醒,推动了社会进步。但该制度在民初的实施,多局限于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以及为数甚少的地方审判厅。在省城商埠之外的城乡地区,律师制度仅具象征意义。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157-162,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近代中国司法变革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