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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 主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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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9月6日早上7时许,张圣仁去同村张厚根家借锯子,当走到张厚根家门前场地时,被一只白色背上有一块黄毛的狗在右小腿上咬了一口,在场人告知该狗是李金根家饲养的狗。经法医检验,张圣仁的伤势属轻伤乙级。张圣仁为此用去医药费236.6元。之后张圣仁多次要求李金根赔偿医药费损失,但李金根否认是其家的狗咬伤张圣仁,拒绝赔偿。为此,
作者 周辉
机构地区 峡江县人民法院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理论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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