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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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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第423号令(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该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该条例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5年第1期114-1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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